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650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1-7、1-9/1-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姣
书 记 员 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