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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101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1-7、1-9、1-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