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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1-7、1-9、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923民初200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请原审法院判令确认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书面道歉。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案中,**以其住所地为湖南省安化县而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户籍所在地虽为湖南省安化县,但在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服务合同》、《抵押合同》中显示的**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才**都2栋1402,且**在该院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亦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自己确认的法律文书中均显示**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且**购买二手车、签订合同、进行数字认证的地点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因此,安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在起诉时已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而且该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利于双方参加诉讼。故该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该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为避免被上诉人滥用司法资源造成诉累,根据专属管辖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或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了在自己的住所地进行诉讼,这是原告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应依法举证自己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中有无过错、积极应诉。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证实湖南省安化县并非侵权行为地,故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