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3273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273号
原告: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陈伏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农林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王化文,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