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8271号
原告无锡交大联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太科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交大联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交大联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交大联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交大联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交大联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