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

1890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890号

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潘胜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天宇

书 记 员 茆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