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890号
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潘胜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顺阳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天宇
书 记 员 茆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