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4830号
申请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94726867。
法定代表人:丁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鹂,广东微众(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胜利河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306387。
法定代表人:蒋杰萍。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酒店**综合楼B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557.45元,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557.45元。
案件申请费3892.79元,由申请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