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83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94726867。
法定代表人:丁诚。
委托代理人:黄鹂,系广东微众(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胜利河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306387。
法定代表人:蒋杰萍。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4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74557.45元予申请执行人北京**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272.79元、财产保全费3892.79他爸,合计9165.58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经拍卖得款3900000元,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5018.25元,上述执行得款合计4965018.25元。经分配,本案得款379713.56元。另查明本院(2020)粤0605执31310号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对外持有的公司股权,本案未足额部分已参与该案处置股权得款的分配;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次执行得款379713.56元,收取执行费9237.23元后余款370476.33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370476.33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李锐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