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澜西园****楼顺科大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7PMJ9D。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董事长。
关于**与北京***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第三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依法责令第三人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北京***研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5714520.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给本院回函,称第三人对其中的4932194.45元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第三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账号:59×××89)的存款1332194.45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丁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