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947号 原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大厦C座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9号保利芙蓉小区3号楼3**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