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8执恢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劲松,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稚尊宝婴童用品商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经营者:*劲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稚尊宝婴童用品商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万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2018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劲松尚欠的人民币1万元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还款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系其行使对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0108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林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
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核:何新撰稿:**英校对:曾靖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4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