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迈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天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雁民催字第00101号
申请人:西安天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1幢1单元115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西安天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42214XXXXX,票面金额为3000元(叁仟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申请人为西安天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新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申请人和持票人均为西安天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天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