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5执69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办研大楼A-253号房。
法定代表人:古颂民。
被执行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88号10楼1009A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终2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赔偿款项16476648.19元及利息,赔偿款项310811.86元及利息,并计付迟延履行金,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诉保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广州市中衡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55万元的股权及其持有的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70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250万元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粤A×××××东南牌车辆档案。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因无相关的财务资料暂无法处理,也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6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