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破申223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古颂民。
委托代理人:陈东萍,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维举,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庆。
2020年6月3日,申请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海岸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报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衡报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中衡报关公司邮寄异议通知书,并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听证会,南方海岸公司的代理人陈东萍、郑维举,中衡报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庆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听证会上,中衡报关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南方海岸公司对中衡报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异议意见如下:(一)中衡报关公司是南方海岸公司的合法股东(占股25%),是民营企业,南方海岸公司最核心的知识产权是中衡报关公司研发成功的快速通关系统。而该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市场应用,且每年可以为国家提供大量税收,并促进经济增长,因此该系统带来的股东分红也相当可观。南方海岸公司以中衡报关公司无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故意隐瞒前述情况,实为片面错误引导,显然不足以认定中衡报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应对南方海岸公司进行全面审计,通过审计结论明晰中衡报关公司所占南方海岸公司股权比例的财产权益,才能认定中衡报关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南方海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南方海岸公司大股东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公司)欲借破产清算之机,实现恶意侵占中衡报关公司25%股权之目的,进而消灭中衡报关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毁损中衡报关公司。(四)中衡报关公司的债权数额有待进一步确定,且南方海岸公司与中衡报关公司双方对债权存在争议,南方海岸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应不予受理。(五)中衡报关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对南方海岸公司具有连续支付能力,南方海岸公司认为中衡报关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事实。综上所述,南方海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海格公司长期欺压中衡报关公司,剥夺中衡报关公司的知情权和利润分配权,恶意侵占本就属于中衡报关公司的合法财产长期不予归还,现南方海岸公司仍无视客观事实,为了消灭中衡报关公司(民营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向法院申请中衡报关公司破产清算。中衡报关公司虽然经营出现困难,但是该困难是南方海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海格公司造成的,并非中衡报关公司运营不善导致,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南方海岸公司对中衡报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南方海岸公司代理意见如下:(一)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中衡报关公司应向南方海岸公司赔偿款项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3日为20267939.98元),但经法院强制执行,南方海岸公司的债权仍无法得到任何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中衡报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南方海岸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对中衡报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二)中衡报关公司负债至少高达1.09亿元,相较于资产总额1956万元,严重资不抵债,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关于依法应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三)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围绕中衡报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问题进行审理。中衡报关公司所称的股东知情权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四)中衡报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解决社会矛盾,节约执行司法资源。
本院查明:中衡报关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9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庆;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批发业。股东共有4名,分别为广州市中衡发展有限公司、何宇力、陶波、张志庆。
再查明: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衡报关公司、黄克敏、张志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476,648.19元给南方海岸公司并计付利息;另,中衡报关公司、黄克敏、张志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0,811.86元给南方海岸公司并计付利息。因中衡报关公司、黄克敏、张志庆未依法履行以上法律义务,南方海岸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5执6968号之三。2020年5月13日,海珠法院作出(2020)粤0105执69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诉保冻结了张志庆持有的广州市中衡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55万元的股权及其持有的中衡报关公司认缴出资额270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了中衡报关公司持有的南方海岸公司出资额250万元的股权,查封中衡报关公司名下的粤A×××××、粤A×××××东南牌车辆档案。除此之外未发现中衡报关公司、黄克敏、张志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冻结的股权无相关的财务资料,暂无法处理,也未实际控制中衡报关公司、黄克敏、张志庆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海珠法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根据南方海岸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执字第9303号《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中衡报关公司持有南方海岸公司25%的股权评估价为1954.29万元。根据南方海岸公司提供的淘宝司法拍卖网的查询信息,中衡报关公司名下两辆东南牌汽车的评估价为2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2019)粤01民终2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衡报关公司对南方海岸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南方海岸公司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现海珠法院已经冻结了中衡报关公司持有的股权,以及查封了其名下两辆汽车的档案,因暂时无法处置以上财产,海珠法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中衡报关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中衡报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南方海岸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石 佳
审判员 黄 晖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超玲
罗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