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0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安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员,住河北省安国市石佛镇。 上诉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海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海岸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885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南方海岸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即南方海岸公司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南方海岸公司在未与***就考勤问题进行核实、沟通的情况下,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谦抑性原则,与事实不符。南方海岸公司有完善的考勤制度和考勤方式。南方海岸公司在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会将考勤记录通过钉钉软件发送给***。***作为考勤记录的接收人,若其认为考勤记录不正确,其能通过提交未缺勤的证明来申请补卡或及时与南方海岸公司进行沟通,但其未提交未缺勤的证明或与南方海岸公司进行沟通,理应由***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南方海岸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以及***的自认,其可通过钉钉软件查询每个月的考勤情况,且其在之前存在缺卡后申请补卡并通过的情况。因此,在***未对考勤记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南方海岸公司根据考勤记录及公司制定的明确具体的考勤管理制度与***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谦抑性原则。2.一审判决认定南方海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擅自离岗及考勤记录造假的行为与事实不服。根据***认可的考勤记录以及***的微信聊天记录,***在2021年6月29日的考勤记录中存在打卡但其自认未在公司的行为。前述考勤记录中打卡与未在公司是明显矛盾的,因此,其存在考勤记录造假。3.一审判决关于***玩游戏、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事宜,南方海岸公司未就频次、严重程度、损害结果以及行使管理职能的情况进行举证与事实不服。***已自认存在上述行为,且根据***认可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其明知上述每一种行为都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都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罚。在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其高频率的出现此类行为,证明其未能担负起一名合格员工对工作的责任感。另外,根据***已认可的公司的相关制度,***考勤记录造假以及因其自身原因出现的旷工事宜,任一情况即可触发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南方海岸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南方海岸公司根据***多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南方海岸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方海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方海岸公司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11.2万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10月18日入职,职位高级软件工程师,其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双方签订了2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3)种形式执行,……3、其他形式:工资14000元/月,(含基本工资+30%浮动绩效工资),如乙方工作岗位有调整,则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员工应遵纪守法,诚信待人;认同公司的价值观,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定;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协作。除合同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外,对于有(但不限于)下述不良行为的员工,经查实,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和完成;捏造、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考勤记录、发票或其他虚假资料等欺骗公司”等内容;2021年7月20日,南方海岸公司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每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 后,***以南方海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南方海岸公司:1.支付2017年10月18日至2021年7月20日延时加班工资121892.19元;2.支付2017年10月18日至2021年7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7528.8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512号裁决书,裁决:1.南方海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万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南方海岸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庭审中,南方海岸公司主张***于2021年6月份存在三次旷工的情况;于7月份存在上班时间打游戏、在包含客户的工作群中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于2021年6月29日存在上午打卡但未在公司且未履行报备和审批手续的考勤造假的行为;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规章制度明确知悉,故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证明上述主张,南方海岸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签收确认书、2021年6月29日伪造打卡记录还旷工的微信截图、2021年6月的考勤记录表、***承认上班时间打游戏的聊天截图、客户微信群内发表不利于公司形象言论、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的截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为证。***对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的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 上述《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及规定。 上述2021年6月29日伪造打卡记录还旷工的微信截图显示***于2021年6月29日表示“上午有点事,没去,等下去了找下(任务书),这个任务书大家都有,tir**做的,**有”。2021年6月的考勤记录表显示***于6月2日、25日、29日下班缺卡,于4日上班迟到6分钟。客户微信群截图中***表示“公司不赔偿我,现在还安排我工作,让我干这干那,这个月没过去一半呢,人事就给我说绩效肯定给我打0,还要不要脸了”。 上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显示:***先生:……你于2021年7月14日北京海格产业园现场管理检查中,存在玩游戏,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等严重违纪行为,主管常务副总、主管经理及在场员工均可证实;6月存在4次打卡后无故离开工作场所记录,存在擅自离岗和考勤记录造假等违纪,7月16日在客户群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考勤记录、钉钉记录、工作群记录均可证实。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南方海岸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上班出勤正常,只是缺卡,不存在旷工和考勤记录造假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因为与集团领导有言语不和。其一直认真工作,公司所述情况亦有不实之处。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微信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为证。南方海岸公司对其与***的微信记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关于考勤打卡情况,南方海岸公司表示如果员工未打卡,单位的考勤管理员会提醒员工,如果员工有相关证明并提交补卡申请,公司会通过审批程序给员工补卡。关于6月份缺勤的情况,公司向***发放了考勤记录表,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也没有申请补卡,故***的情况为旷工。***表示,公司考勤管理是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之前确有考勤管理员统计考勤,然后向员工告知缺了多少次卡,需要补卡,之前公司同意每月可以补卡三次。后来公司裁员后就没有人负责考勤管理,其也没有再写过补卡申请了。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有两次缺卡的情况,属正常情况,其后属于7月的打卡周期,还没有到补卡的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南方海岸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和理由,首先,对于考勤问题,***虽确存在缺卡情况,但据双方陈述,公司统计考勤之后会向员工发送考勤情况统计,再依据员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进行补卡操作,南方海岸公司未就其已与***就相关月份缺卡情况进行过核实,并询问相关情况举证,一审法院对其已向***进行提示的主张不予采纳。据上述情况,对于考勤问题,南方海岸公司虽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亦会视员工具体情况,给予其解释、纠正的机会,故南方海岸公司在未与***就考勤问题进行核实、沟通的情况下,径行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谦抑性原则,显有不妥;其次,南方海岸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擅自离岗及考勤记录造假的行为;第三,关于玩游戏、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事宜,***的行为或有不当,但南方海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未举证证明相应行为的频次、严重程度、损害结果等,亦未就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的情况进行举证。故,南方海岸公司径行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确有不妥,应予纠正。南方海岸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应为112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二、驳回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方海岸公司已将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告知给***,***应当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确有存在如上班时间打游戏、在客户微信群内发表不利于公司形象言论、上班出勤时间不规范等有违南方海岸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南方海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能够证明***的上述行为可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南方海岸公司以***存在上述情形为由,径行单方与***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南方海岸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方海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