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8852号
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办研大楼A-25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石佛镇固显村南开区。
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海岸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海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海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11.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法律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且已送达被告。1.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除合同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对于有(但不局限于)下述不良行为的员工,经查实,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捏造、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考勤记录、发票或其它虚假材料等欺骗公司;违反公司作业程序及规定而导致严重损失”。因此,被告明确知悉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捏造、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其认可公司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2.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以及《签收确认书》,被告已确认知悉相关制度。(1)被告了解《员工手册》第4.4.1条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知悉公司可以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文件或记录、伪造数据、报表及材料”“口头或书面、直接或间接威胁、骚扰、辱骂其他同事或对其他同事进行人身攻击,或以任何形式干扰他人工作”“发表有损公司、产品或雇员形象的言论,或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其他行为”“违反公司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纪律规范)的任何规定”。(2)被告了解《员工纪律规范》中关于过错的分类及后果。第三部分相关内容:A类过错包括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B类过错包括在公司上班时间打游戏,不服从主管指示,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C类过错包括口头或书面、直接或间接威胁、骚扰、辱骂或人身攻击其他同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他人工作;发表有损公司、产品或雇员形象的言论,或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第四部分相关内容:对于C类过错,或B类过错累计两次,公司可以直接解雇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被告了解《考勤管理制度》中考勤的规定及后果。3.2.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视为旷工,事先未请假,晚于上班时间1小时以上(含1小时)仍未到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1小时以上(含1小时);缺勤却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由于本人原因没有考勤打卡记录但又不能提供可信的考勤证据。3.3.1员工上下班必须自觉打卡,每日合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打卡或漏打卡的以旷工处理。3.3.3员工因公外出或因工作安排不能按时打卡的,应该提前得到部门的批准,并且按公司规定做好审批登记。3.4.3旷工处理。当月累计达到三次(或三天)或全年累计达到六次(或六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3、被告已在仲裁阶段认可《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签收确认书》的真实性。二、违规事实真实存在(一)根据原告提供的《月度考勤统计表》《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被告于2021年6月份存在三次旷工的情况;于7月份存在上班时间打游戏、在包含客户的工作群中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于2021年6月29日存在上午打卡但未在公司且未履行报备和审批手续的考勤造假的行为;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其中涉及对公司很重要的公路运输工具系统,截至目前项目组还无法完全完成梳理工作。若系统出现问题,均需要通过很多次尝试找出问题所在,给公司对客户反馈情况的处理效率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综上,被告的旷工、考勤造假、上班打游戏、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等行为已多次严重触犯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告已在仲裁阶段认可《月度考勤统计表》、伪造打卡记录的微信截图、承认上班时间打游戏的聊天截图、在客户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截图的真实性。综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应被支持。综上,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认可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7年10月18日入职,职位高级软件工程师,其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双方签订了2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3)种形式执行,……3、其他形式:工资14000元/月,(含基本工资+30%浮动绩效工资),如乙方工作岗位有调整,则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员工应遵纪守法,诚信待人;认同公司的价值观,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定;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协作。除合同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外,对于有(但不限于)下述不良行为的员工,经查实,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和完成;捏造、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考勤记录、发票或其他虚假资料等欺骗公司”等内容;2021年7月20日,南方海岸公司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每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
后,***以南方海岸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南方海岸公司:1.支付2017年10月18日至2021年7月20日延时加班工资121892.19元;2.支付2017年10月18日至2021年7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7528.8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512号裁决书,裁决:1.南方海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万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南方海岸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南方海岸公司主张***于2021年6月份存在三次旷工的情况;于7月份存在上班时间打游戏、在包含客户的工作群中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于2021年6月29日存在上午打卡但未在公司且未履行报备和审批手续的考勤造假的行为;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规章制度明确知悉,故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证明上述主张,南方海岸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签收确认书、2021年6月29日伪造打卡记录还旷工的微信截图、2021年6月的考勤记录表、***承认上班时间打游戏的聊天截图、客户微信群内发表不利于公司形象言论、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的截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为证。***对违规格式化公司电脑的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
上述《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制度》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及规定。
上述2021年6月29日伪造打卡记录还旷工的微信截图显示***于2021年6月29日表示“上午有点事,没去,等下去了找下(任务书),这个任务书大家都有,tir**做的,**有”。2021年6月的考勤记录表显示***于6月2日、25日、29日下班缺卡,于4日上班迟到6分钟。客户微信群截图中***表示“公司不赔偿我,现在还安排我工作,让我干这干那,这个月没过去一半呢,人事就给我说绩效肯定给我打0,还要不要脸了”。
上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显示:***先生:……你于2021年7月14日北京海格产业园现场管理检查中,存在玩游戏,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等严重违纪行为,主管常务副总、主管经理及在场员工均可证实;6月存在4次打卡后无故离开工作场所记录,存在擅自离岗和考勤记录造假等违纪,7月16日在客户群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考勤记录、钉钉记录、工作群记录均可证实。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南方海岸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上班出勤正常,只是缺卡,不存在旷工和考勤记录造假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因为与集团领导有言语不和。其一直认真工作,公司所述情况亦有不实之处。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微信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为证。南方海岸公司对其与***的微信记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告知书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关于考勤打卡情况,南方海岸公司表示如果员工未打卡,单位的考勤管理员会提醒员工,如果员工有相关证明并提交补卡申请,公司会通过审批程序给员工补卡。关于6月份缺勤的情况,公司向***发放了考勤记录表,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也没有申请补卡,故***的情况为旷工。***表示,公司考勤管理是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之前确有考勤管理员统计考勤,然后向员工告知缺了多少次卡,需要补卡,之前公司同意每月可以补卡三次。后来公司裁员后就没有人负责考勤管理,其也没有再写过补卡申请了。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有两次缺卡的情况,属正常情况,其后属于7月的打卡周期,还没有到补卡的阶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南方海岸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和理由,首先,对于考勤问题,***虽确存在缺卡情况,但据双方陈述,公司统计考勤之后会向员工发送考勤情况统计,再依据员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进行补卡操作,南方海岸公司未就其已与***就相关月份缺卡情况进行过核实,并询问相关情况举证,本院对其已向***进行提示的主张不予采纳。据上述情况,对于考勤问题,南方海岸公司虽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亦会视员工具体情况,给予其解释、纠正的机会,故南方海岸公司在未与***就考勤问题进行核实、沟通的情况下,径行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谦抑性原则,显有不妥;其次,南方海岸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擅自离岗及考勤记录造假的行为;第三,关于玩游戏、对上级领导出言不逊、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事宜,***的行为或有不当,但南方海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未举证证明相应行为的频次、严重程度、损害结果等,亦未就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的情况进行举证。故,南方海岸公司径行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确有不妥,应予纠正。南方海岸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应为11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二、驳回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淼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