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办研大楼**房。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海岸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中衡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是本案适格主体。南方海岸公司在《告知书》***,同意将中衡公司应得分红中的54%的金额直接划归给***,但南方海岸公司并未按约向***支付金额。2.***于再审申请期间提交新证据,证明中衡公司在南方海岸公司已获得利润,应按照双方约定将利润划归给***。3.一审法院认定***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错误。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南方海岸公司返还涉案款项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供了***委托案外人向南方海岸公司转账交付600万元的汇款凭证、中衡公司向南方海岸公司开具的《告知书》及***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但***交付该款项的事实无法证明其与南方海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告知书》约定股东分红权益划归给***与涉案600万元之间的实际联系亦无证据证实。***于再审申请期间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与南方海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南方海岸公司返还6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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