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074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南大街**五里庄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486358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被告:许国红,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被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许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