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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074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南大街**五里庄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486358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被告:许国红,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被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许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