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941号
原告: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马自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达,董事长。
原告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了《H264/H265/4K@EVC视频编转码系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广行领视Linket-Vide09000系列4K/HEVC视频编转码系统1.0】工程软件”,合同总价4,109,495元。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首付款1,232,848.5元,原告则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交上线申请和上线证书的要求,但被告在原告完成相应的工作后,明确表示不再不付款。为此,原告向合肥仲裁委提起仲裁。2019年10月28日,合肥仲裁委依法做出(2017)合仲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嗣后,原告在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9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沪01执异33号裁定书,裁定对合肥市仲裁委(2017)合仲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开发费用2,876,6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3,045.22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0日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审)[2011]第6号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标的500万元以下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均由本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