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财保24号
申请人: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咸文,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自好,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8614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2017年8月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8614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