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34861号
原告上海球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君,总经理。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球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原告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提供技术服务而引发,且技术服务的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号太保信息中心,与被告无关,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调研系统采购协议书》第二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住所地在浦东新区,根据上述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