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永德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航信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三角龙工业区第三栋安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仕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永德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照原,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航信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永德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永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航信德诚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东方永德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均约定“但凡因本订单引起的或与本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同时约定了仲裁及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上述争议解决条款为无效条款,东方永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依据。且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深圳市龙岗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但凡因本订单引起的或与本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该约定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诉讼管辖协议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航信德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