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伟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伟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87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住址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澎,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伟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现10号)3幢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6年7月11日生,住址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与被告太原伟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被告太原伟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晨公司”)与北京中旗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中旗公司负责协商厂商并为使用单位提供桌面云最终永久授权LICENSE。经使用单位验收确认后,被告伟晨公司在50天内支付款项468000元,收到第一笔款项后,6个月内,经确认服务无问题后,支付117000元。后被告伟晨公司出具收货单,确认收到约定货物以及货物增值税发票。在中旗公司履行协议义务后,向被告伟晨公司催要货款,被告伟晨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履行。2018年12月10日中旗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取得了该项债权,并已通知被告伟晨公司。被告**作为被告伟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对被告伟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85000元人民币;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256230元(违约金计算至二被告履行前一天);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伟晨公司的住所地为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现10号)3幢2层202房,被告**的住所地为太原市××区××楼××号,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太原,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