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9)粤0112民初11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优先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福建省,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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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