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73知民初2567号
原告: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盖龙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辉,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宇,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华。
原告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诉被告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该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辉、吴洪宇到庭参加诉讼。天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软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天泽公司向其支付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款项310000元;2.判令天泽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35000元;3.判令天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东软公司和天泽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天泽公司委托东软公司研究开发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口项目。合同签订后,东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签署了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该合同款项总额为350000元,分为三阶段付清,东软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天泽公司开具了对应发票,但天泽公司仅支付了合同第一阶段款40000元,逾期未付后期款项310000元。东软公司多次向天泽公司索要无果,天泽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天泽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天泽公司(甲方)与东软公司(乙方)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第三条合同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1.履行地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最终用户)。2.履行期限:双方商定具体工作进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时间进行:⑴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清单》完成(个人信息和机构业务信息、预约和挂号业务、候诊业务、门诊缴费业务、住院押金等)接口研发、测试、部署、联调、上线等工作;⑵双方在功能上线2周后安排验收工作;甲方无正当理由自乙方在功能上线2周后提出验收要求后一个月后未启动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3.履行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现场开发实施人员,并负责研发、安装、调试及培训甲方及最终用户的相关人员。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甲方负责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乙方;5.甲方按合同第七条要求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负责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系统运行可靠、数据准确,能够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与接口的相关开发工作。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是完整的、清晰易读的、准确无误的,能够满足本项目交付成果的检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运行、维护和培训的需要;4.如发现乙方交付的项目交付成果有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方应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及提供其他保修服务,上述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交付的项目成果存在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或最终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工作障碍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度,就项目中存在的难点须及时与甲方沟通;如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误,须至少提前2天与甲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否则每迟延一日按本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6.乙方负责进行项目清单中接口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第五条评估验收方法和标准1.最终的验收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本项目《项目清单》《接口说明书》为验收依据。2.在联调测试后,采集数据信息无误,最终用户认可接口达到既定要求,甲乙双方签字确认项目验收单后,即视为项目验收。3.验收后资料包括:向甲方提交接口说明书。……第七条合同金额和付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即40000元整;2.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后,甲方收到乙方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即275000元;3.剩余款项(即合同款的10%,35000元)作为项目质保金,项目验收之日起一年后,甲方收到乙方等额增值税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即35000元。……第十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作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及时启动验收工作并按约履行协议项下义务;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相关费用、逾期启动验收工作,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每迟延一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东软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天泽公司加盖公章。该合同附件1为《项目清单》,该清单所列功能包括微官网、个人中心、挂号、门诊缴费、住院患者服务、医生服务、智能查询、检查/检验/体检报告查询、其他功能、HIS调用接口,其中“HIS调用接口”的接口名称包括“原渠道退费”。该清单说明内容为:1.本项目包含医保结算部分,具体涵盖职工医保统筹、个账结算、门诊慢性病医保统筹等;其中医保个账结算不影响甲方对乙方项目验收。2.此接口文档适用于医程通。
东软公司提交《验收报告》,用以证实其已依约完工并经过验收。《验收报告》显示,合同编号为YLGZ1705095C,合同名称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口项目,客户名称为天泽公司,实施方名称为东软公司,验收内容为:合同中约定的医程通APP接口开发内容东软公司已经于2018年3月完成开发部署并且上线使用。验收结论为:东软公司已经完成了天泽公司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口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一致认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通过最终验收。备注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功能,还有原渠道退费功能未完成,需后期补充此功能。该报告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天泽公司在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东软公司加盖验收专用章。
东软公司还提交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东软公司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口项目中所开发的原渠道退费功能已于2018年9月20日上线使用,在门诊退费业务中满足医程通APP的退费要求。此外,该院已于2018年7月收到东软公司所提交的医程通APP《接口说明书》。
东软公司为证明其已开具发票,提供证据如下:1.2019年4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为30201035),金额为275000元,购买方为天泽公司,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费。东软公司主张该发票已寄送给天泽公司,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证据证实。2.2020年10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为05182552),金额为35000元,购买方为天泽公司,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费。东软公司还提交了EMS快递单据和查询记录,显示其于2020年10月15日寄往天泽公司经营地址的快递于当日被签收。
另查明,天泽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2日,注册资本为5594.9189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医疗项目投资及咨询等。
以上事实,有东软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验收报告》《证明》、发票、邮件单据及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以及其庭审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涉案合同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东软公司与天泽公司签订的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东软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及《证明》显示,其在2018年3月将开发完成的软件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线使用,而在验收时未完成的原渠道退费功能也于2018年9月20日上线使用。东软公司据此主张其已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天泽公司应当依照涉案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其支付合同款项310000元。鉴于《验收报告》虽有记载合同编号为YLGZ1705095C,但涉案合同并无编号,故需对该验收报告是否能与涉案合同相对应进行认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主体来看,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为天泽公司和东软公司,上述主体与《验收报告》所列主体一致;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项目,这与《验收报告》所列项目名称基本一致;第三,从开发内容来看,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为涉案合同附件《项目清单》所列接口内容,这与《验收报告》所列验收内容一致。最后,从细节来看,《验收报告》注明的未能完成的原渠道退费功能属于《项目清单》中所列的“HIS调用接口”项下的接口名称之一;同时,《项目清单》的说明列明该接口文档适用于医程通,《验收报告》记载的验收内容亦为医程通APP接口开发内容;另外,涉案合同约定验收后东软公司应当交付接口说明书,而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其确已收到东软公司提交的接口说明书。可见,《验收报告》与涉案合同在上述细节上均能相互对应。综上,东软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依照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开发的软件业已经过验收,且本案诉讼发生时距离验收时间已超过两年,东软公司也就涉案款项分别开具发票,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天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天泽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实东软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未就东软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违约情形提出抗辩,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310000元给东软公司。
至于东软公司诉请天泽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元应否支持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天泽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相关费用,则应当按照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标准,向东软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查,即使按照天泽公司收到第三笔款项对应发票的时间2020年10月15日起算,其至迟应于2020年10月23日前向东软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10000元。而天泽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东软公司依约诉请天泽公司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鉴于天泽公司迟延支付款项的时间已逾一年有余,东软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付违约金3500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东软公司诉请天泽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项具有合同依据。天泽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东软公司诉请天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10000元;
二、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软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广东天泽阳光康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吴国斌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俭君
书 记 员  郭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