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01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焱龙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3748277。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6号尚文科技大厦4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焱龙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焱龙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焱龙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12970.4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8元,共计13168.48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焱龙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焱龙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3168.4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