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3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华信培训中心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84313791Y。
法定代表人: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秦淑英,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33433。
法定代表人:许元进。
被执行人:许元进,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明:一、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马尾区××路××号××#楼房屋所有权已被本院受理的另案查封;二、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AH××××(奔驰牌)、闽AH××××(丰田牌)、闽AJ××××(奥迪牌)、闽A9××××(大众牌)号车辆均已被另案先行查封;三,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受理的另案冻结;四、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诉讼中以(2017)闽0102财保4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元进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小区××#楼××单元××#楼××附属间房产,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以(2017)闽01执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产予以续封。现因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而被执行人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续封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对上述房产予以续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在本院的另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闽0103执恢260号决定,决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已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该院审查。
2021年9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告知其,其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且本案被执行人已被移送破产审查,本次执行程序可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破产审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美铤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