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2财保4号
申请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302号华信培训中心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保全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441673.06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位于鼓楼区五凤街道某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RXXX7,建筑面积82.66平方米,总价1441673.06元),并提供申请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帐户59×××01户内存款2000000元作为仲裁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鼓楼区的房产(产权证号:RXXX7,建筑面积82.66平方米,总价值约1441673.06元),停止办理买卖、过户、设定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冻结申请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帐户59×××01户内存款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