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

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3346号
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233N。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九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唯勋,局长。
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50元,减半收取1108.25元,由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