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初61号
 
原告:***,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水文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终7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2 2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原告***去江西过春节,因疫情原因未能返回北碚。2020年2月8日,经邻居电话通知原告家中被水淹了,2020年3月20日原告回家后,发现因化粪池堵塞污水回流,导致原告家中被淹,家具家电被水泡烂等。损毁的家具、清理费用、装修费用、租房费用共计花去112 288元。因原告所居住的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每月缴费给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由被告负责小区清洁及化粪池清掏工作。因疫情期间被告未及时清掏化粪池才导致污水回流,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均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正水文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华正水文公司每年均会对小区内主管道进行检修、疏通,对化粪池进行清掏等。2019年12月,华正水文公司便按照合同义务,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对相关主管道进行检修和疏通。原告家中出现污水回流情况发生在2020年1月,根据往年清掏习惯及经验,一年清掏一次,足以满足用户排污的需求。经当时查看原告楼下一楼并未发现溢水,一楼下面通往化粪池的平行管道事故当天查看是干的、空的,故原告主张化粪池堵塞反水致污水回流没有依据。2.主管道并未堵塞,本案没有进行原因鉴定,也没有财产损失评估鉴定、损害修复价格鉴定,且原告自身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综上,华正水文公司在本案中既无违约行为又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重庆市XX小区业主,房屋位于二楼。2020年2月8日,***接到邻居电话,告知其家中有水从门口漏出。因***人在外地,遂委托其亲戚与华正水文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查看原因。从***举示的证据看,其家中地板、家具等被水侵泡。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清理和翻修。庭审中,***陈述,事发后,因清理家中污物、对家中家具家电进行更换、翻修及租房产生了人工费、材料费、房租等各项费用共计112 288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华正水文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有:“……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委托管理事项: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与甲方经济赔偿……”。另,庭审中,华正水文公司举示《生化(沼气)池清掏疏通合同》、《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化粪池、主下水管道清掏验收报告》、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2019年11月28日,华正水文公司与重庆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生化(沼气)池清掏疏通合同》,约定由重庆XX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小区内的生化(沼气)池清掏、转环境、排污管道疏通及日常维护等,2019年12月重庆XX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小区化粪池、主下水管道进行清掏、疏通,经验收,清掏、疏通符合要求,华正水文公司已经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还查明,(2020)渝01民终743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二审查明: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在二楼,该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有三个单元,案涉化粪池由三根排污管道连接,但是当时案涉房屋出现溢水情况,其楼下及其他住户均无此现象,且事故发生时案涉房屋一楼通往化粪池的平行主管道是空且干燥的;同时,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中陈述案涉小区的化粪池一年清掏一次,而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其才刚刚委托第三方清掏了化粪池,所以不存在化粪池堵塞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视频、照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生化(沼气)池清掏疏通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华正水文公司举示证据足以证明其每年均会对生化(沼气)池清掏、排污管道疏通,且在案涉房屋被污水浸泡前不久,才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化粪池、排污管道等进行了清掏或者疏通,其已经尽到作为物业的基本管理责任,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举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华正水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化粪池进行定期清掏,也不能证明案涉房屋被污水浸泡系楼下化粪池堵塞所导致。关于***在本次审理过程中提出亦有可能是主水管道堵塞造成其家中浸泡,对此,本院认为,主水管道堵塞原因多样,并不必然系华正水文公司未疏通导致,且主水管道系在业主家中,物业无法主动发现,需业主发现存在漏水后向物业反映,物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修。本案中,因***未在家,导致其家中出现污水返水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处理,而华正水文公司在接到***家中被浸泡后,便及时前往案涉房屋对堵塞原因进行检修,其亦尽到了物业的基本管理职责。***主张华正水文公司进行赔偿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3.7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邬  瑾
审  判  员    弋  萌
人民陪审员    张秀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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