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9民初376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扬,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233N。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22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1月,原告全家回江西女儿家过春节,因疫情原因,春节后一直不能返回北碚。2020年2月8日,邻居电话通知原告,家中被水淹。3月20日回家,发现因小区化粪池堵塞污水回流,导致原告地板、家具等被水泡烂。现起诉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重庆市X小区业主(房屋楼层为二楼)。2018年5月15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有:“……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委托管理事项: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与甲方经济赔偿……”。2019年11月28日,被告与重庆力通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生化(沼气)池清掏疏通合同”,将该小区的7个生化(沼气)池的疏通等管理工作外包给重庆力通环卫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8日,因原告楼下化粪池堵塞,污水从原告厕所回流,致使其所有房间被污水浸泡(当时原告家中无人)。邻居发现后通知原告亲戚到场进行疏通处理。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原告于2015年购买的二手房,建筑面积137.17平方米。该房屋修建于2004年,系厂里的集资房。房屋的装修程度为简装。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8年5月15日,原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负有管理责任,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化粪池等。2020年2月8日,因原告楼下化粪池堵塞,污水从原告厕所回流,致使其所有房间被污水浸泡、财产受损,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失。对于原告的损失,其请求赔偿112288元,虽庭审中原告举示了部分证据,但其证据不足,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房屋的面积、修建年代、装修原貌等,综合各方面因素,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为1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76元,减半收取1272.88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77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