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7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233N。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本义(系***之夫),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佳、王洋,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周本义、马守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查清案涉房屋溢水原因,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在二楼,该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有三个单元,共用一个化粪池,每单元分别由一个管道连接化粪池,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房屋下面一楼通往化粪池的平行主管道是空且干燥的,并未堵塞,且案涉房屋的楼下及其他住户家中均无溢水现象,加之***亦未举证证明其房屋溢水系化粪池堵塞使污水回流所致,故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立案及审理时的案由均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一审判决书却将案由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现场视频、照片以及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有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分别由一个管道连接化粪池,案涉房屋在二楼,其楼下及其他住户均没有出现溢水情况,说明案涉房屋溢水并非化粪池堵塞使污水回流所致。经质证,***对视频及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也表示确实只有其一家出现溢水情况,但认为原因在于其客厅的管道被泥沙堵塞,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对此负有维护义务,故前述视频及照片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上述情况说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在二楼,该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有三个单元,案涉化粪池由三根排污管道连接,但是当时只有案涉房屋出现溢水情况,其楼下及其他住户均无此现象,且事故发生时案涉房屋一楼通往化粪池的平行主管道是空且干燥的;同时,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中陈述案涉小区的化粪池一年清掏一次,而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其才刚刚委托第三方清掏了化粪池,所以并不存在化粪池堵塞的情况。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新查明的事实来分析判断,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理由如下:案涉房屋在二楼,案涉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有三个单元,化粪池由三根排污管道连接,但是当时只有案涉房屋出现溢水情况,其楼下及其他住户家中均无此现象,且事故发生时案涉房屋一楼通往化粪池的平行主管道是空且干燥的。该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房屋楼下化粪池堵塞使污水回流致使该房屋被污水浸泡存在矛盾。故案涉事故产生原因需要进一步查清。综上,基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 敬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念弟
书 记 员 白耀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