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379号
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233N。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缪友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洁
书 记 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