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233N,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1319641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