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9民初7399号
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23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六路雅庭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徽,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水文公司)与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国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正水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光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华正水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3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提供遥测水面蒸发器设备3套,规格型号CQS.FFH-2型,总价款13500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于2017年7月30日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违约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案涉合同产品**牌“遥测水面蒸发器”三套已发货至被告指定站点汉中水文局酉水街、铁锁关、江西营三处水文站,于2017年安装后,使用正常至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设备价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光明建设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原告只交付了两台机器安装在铁锁关和江西营水文站,酉水街机器未安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第三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光明建设公司(甲方)与华正水文公司(乙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光明建设公司向华正水文公司购买遥测水面蒸发器设备3套,规格型号CQS.FFH-2型,总价款13500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和地点:甲方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全款至乙方公司账户;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后,华正水文公司按约定向光明建设公司交付三台遥测水面蒸发器。陕西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办公室汉中项目部于2019年6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中载明:“陕西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项目巡测基地建设由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3套遥测水面蒸发器。光明公司在陕西汉中水文局酉水街、铁锁关、江西营三处水文站于2017年已经安装**牌CQS.FFH-2型遥测水面蒸发器共三套,目前使用正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示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3年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13年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陕西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办公室汉中项目部证明、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华正水文公司与光明建设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华正水文公司按约定向光明建设公司交付货物,而光明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135000元,该款应该支付,并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认定光明建设公司自2017年7月31日起,以13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3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国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