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376号
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无锡市七彩流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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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郁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蔚然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