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676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德瑞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十八层200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瑞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