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能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5136号 原告:中能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海淀区。 原告中能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中能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5490号裁决书,分别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4民初462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