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2515号
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2577809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5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丹阳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5936M,住所地丹阳市新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6元减半收取3438元,由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