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6604号
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2577809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5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靖江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67270479,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久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