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457号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5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江苏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