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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21执10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马某,现住平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马某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1129646.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马某与案外人石静共有的的位××县、锦绣园A4幢1单元501号的住房两套。本院在两套住房面积、层高、户型等情况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石静协商后选择拍卖了位置更优的××园住房,锦绣园A4幢1单元501号的住房不予处置,案外人石静也同意放弃拍卖金顺花园19幢4单元502号住房所得价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对于上述房产处置方案,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通过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登记的×××号长城牌、×××号福田牌汽车两辆,其中×××号长城牌汽车已于本案执行立案前过户,×××号福田牌汽车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69644.1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960001.99元,执行费13696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金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虎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