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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21执10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马某,现住平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马某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登记所有的×××号福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登记所有的×××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院将续行查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金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虎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