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21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的百分百出资人且尚未实缴,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金国
审判员晁亚东
审判员浦化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