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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21执10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马某,现住平罗县。
申请人执行人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文江商贸有限公司、马某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案外人石静名下共有的的位××县[产权证号:宁(2018)平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一套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196735元。后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进行了拍卖,于2021年12月27日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157388元,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第三人丁学萍以174388元的最高价取得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某、案外人石静名下共有的的位××县[产权证号:宁(2018)平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一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案外人石静名下共有的的位××县[产权证号:宁(2018)平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住房的查封措施;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案外人石静名下共有的的位××县[产权证号:宁(2018)平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住房一套,所有权归买受人丁学萍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学萍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丁学萍(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宁喜
审判员杨金国
审判员浦化熠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