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724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被告: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威。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航天西诺美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琼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鱼 婷
书 记 员 赵逸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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