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86490号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号国际文化大厦2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403/04-B室。
法定代表人:包晓春。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1元,减半收取计1,930.5元,由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