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9786号
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路XXX号XXX幢403/04-B室。
法定代表人:包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