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4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侯战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考乐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8号17幢3-1。
法定代表人罗瑾栋,执行董事。
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考乐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市考乐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6397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白晓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