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926号
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女。
被告: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候战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玉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